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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桂丽与赵廷顺、李玉凤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丽,赵廷顺,李玉凤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517-2号原告张桂丽委托代理人侯家国,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丽颖,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廷顺被告李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丽诉被告赵廷顺、李玉凤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4)青法商初字第15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告的车辆、房产。2015年1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赵廷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账户存款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赵廷顺名下的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赵廷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