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1596号。法定代表人,张仕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房地产),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总部基地11楼。法定代表人,刘景涛,申请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1)长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交通房地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东亚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2207728.01元;二、被告交通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长春凯悦世纪综合楼A座10层(1021-1030室)、11层(1121-1130室)、A1722、A1729、A1730、A2027、A2028、C2004、B1815、C1610、A1826、B1917室共计30套房屋交付给原告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产权手续。三、原告东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交通房地产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并向其开具已付工程款发票。执行过程中,针对执行依据第二项内容,本院对被执行人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6套房屋即C1610、B1815、A1826、C2004、A2027、A2028号房屋进行了调查。经查,2012年8月14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下发(2011)宽民初字第2737号调解书,将上述6套房屋调解交付给该案的原告鞠艺。调解书生效进入执行后,宽城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宽执字第484号执行裁定书,将涉案的6套房屋确权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鞠艺,并向产权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上述6套房屋已无法执行。针对执行依据第一项内容,本院依职权到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交通房地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田 松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