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侯淑平与杜照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淑平,杜照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508号原告:侯淑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昌,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照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淑平诉被告杜照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淑平撤回对被告杜照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