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将明,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申艳芳。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申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申艳芳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