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邢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某丙(系原告邢某甲之女),女,汉族,农民。被告邢某乙,农民。原告邢某甲与被告邢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甲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