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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邢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某丙(系原告邢某甲之女),女,汉族,农民。被告邢某乙,农民。原告邢某甲与被告邢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甲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