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行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1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庄行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室。法定代表人:张继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和。被申请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宋玉春,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大花人社监理决字(2014)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大花人社监理决字(2014)005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黎审判员 潘红枫审判员 曲长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