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行政答复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04号起诉人张德志请求确认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行政答复违法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为公正高效的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