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安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初字第7-1号原告:冯安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高文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冯安安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冯安安所述汽车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望都县,车辆注册地为石家庄市,应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冀A×××××、冀A×××××挂车的实际车主为冯安安,原告因系按揭买车,将车辆登记在河北联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运输。2014年10月1日,原告冯安安与陈铁岭签订了运输合同,由原告冯安安给陈铁岭拉石子2000吨,收货地址为深州市前磨头镇。2014年10月12日13时20分,原告车辆在去往顺平县拉石子途中,在107国道望都县旧汽车站红绿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周东生当场死亡。经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因原告冯安安为自己的冀A×××××号牵引车、冀A×××××号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已起诉到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2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深州市,深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冯安安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登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