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朱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134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职员。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2年初开始从事帮助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原告寻找被执行人的生意。2012年6月份,朱某伪造了一份电子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公告后附有《被执行人名单(公告)》,后其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了一名做假证的男子,花费250元钱让该男子伪造了一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的假公章,并将之前伪造好的电子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部分通过qq聊天工具传给做假证的男子,由做假证的男子将执行公告打印并加盖假公章后交给朱某。后朱某多次安排胡某、王某等人到被执行人名单内的傅强等人住所地小区附近张贴其伪造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和《被执行人名单(公告)》复印件,利用法院的名义,达到其找人的目的。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朱某在浙江省诸暨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潘某、王某、蒋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回函,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飞人民陪审员 蒋金莲人民陪审员 钱忠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