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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城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王宪岗与潍坊玉龙塑料有限公司、李乃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岗,潍坊玉龙塑料有限公司,李乃军,庄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城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王宪岗。被告潍坊玉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以北庄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庄卫东,董事长。被告李乃军。被告庄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岗诉被告潍坊玉龙塑料有限公司、李乃军、庄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告的平房二排、车间三个、院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变压器一台。现该案尚未审结,原告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公司院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变压器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