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杜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傅雪和与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雪和,叶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31号原告:傅雪和。委托代理人:舒志成。被告:叶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雪和诉被告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雪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雪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