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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州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付杨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杨,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州民初字第563号原告付杨。被告李莉。原告付杨与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杨诉称,2014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一周内付清,至今被告未归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被告李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李莉出借现金30000元,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其中载明“今借到付杨现金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之后原告催收未果,诉讼由此产生。以上事实,有借款人署名为李莉的借条原件,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加盖印章的银行账户单/汇款明细,证人黄某、黎某某的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李莉向其借款30000元,因原告提供了原始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及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予归还的事实。原告付杨与被告李莉的借贷关系合法,被告李莉应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请求,符合自由处分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付杨30000元。二、驳回原告付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莉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待本案生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英审 判 员  李永红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