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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武凤莉诉李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武某某,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阳原县西城镇。被申请人李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阳原县西城镇。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了人民币6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冀G781**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