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孙福才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孙 福 才 与 陇 南 市 武 都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定中行初字第2号原告孙福才,男,生于1948年7月7日,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人。被告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都区城关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肖庆康,该区区长。原告孙福才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福才以与被告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其诉讼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福才负担。审判长 陈有良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