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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钧。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旦。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现因涉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