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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x与xx物流中心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x物流中心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x。被告xx物流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xx物流中心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康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