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x与xx物流中心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x物流中心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x。被告xx物流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xx物流中心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康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