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孝成与彭光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成,彭光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王孝成。被告彭光海(又名彭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成与被告彭光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成于2015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孝成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