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孝成与彭光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成,彭光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王孝成。被告彭光海(又名彭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成与被告彭光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成于2015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孝成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