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沛霖与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沛霖,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吴沛霖,男,1989年5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甸桥东北角华龙大厦B座1805室。法定代表人付文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沛霖与被告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沛霖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吴沛霖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沛霖撤���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沛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