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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豪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豪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深圳市豪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唐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凯高,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蓝轩。原告深圳市豪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龙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幕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凯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功幕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豪龙公司诉称: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的货款93,600元,双方约定月结60天付款。原告多次派人上门讨要货款,被告至今未依约付款。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成功幕墙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工原料,累计发生货款93,600元,双方约定月结60天付款。原告催收该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采购单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成功幕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被告不到庭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依法应当清偿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93,600元给原告深圳市豪龙科技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全纯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