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思防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思防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法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任思防,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任思防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据此,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为3100005124260868,面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3日,出票人为开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洛阳润达精密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任思防有权向付款行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任思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培霞审 判 员 司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