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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景涛与王景普、王济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涛,王景普,王济磊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王景涛,农民。被告王景普,农民。被告王济磊,系王景普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涛诉被告王景普、王济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