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元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小健、岳东梅、胡淑英、王金鹏、王凤芹申请执行张玉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健,岳东梅,胡淑英,王金鹏,王凤芹,张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元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健,男,32岁,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岳东梅,女,40岁,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胡淑英,女,65岁,蒙古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王金鹏,男,37岁,蒙古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王凤芹,女,51岁,回族,个体。被执行人张玉堂,男,70岁,汉族,个体。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元法执字第29、30、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堂所有的座落于元宝山镇中心路北段东侧房屋一处(地号330-6,权证号51241),现因被执行人张玉堂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玉堂所有的座落于元宝山镇中心路北段东侧房屋一处(地号330-6,权证号5124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