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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银有与方跃全、施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银有,方跃全,施励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69号原告:林银有。被告:方跃全。被告:施励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银有与被告方跃全、施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银有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