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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郑佑章与祥云县祥城镇周家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佑章;祥云县祥城镇周家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郑佑章,男,汉族,1950年12月22日生,小学文化,住云南省自治州祥云县。委托代理人夏良辉,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雪毅,女,1978年11月16日生,大学本科,楚雄师院教师,系郑佑章之女,住云南省自治州祥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祥云县祥城镇周家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万来,职务: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郑佑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佑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佑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福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