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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字第3416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开拓者陶瓷有限公司与王水顺,王泽峰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开拓者陶瓷有限公司,王水顺,王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字第3416号-1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开拓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北路192号之2座。法定代表人黄斌林。被执行人王水顺,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王泽峰,男,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关于佛山市开拓者陶瓷有限公司与王水顺、王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水顺、王泽峰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开拓者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534.2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9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水顺的户籍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其至今未回函。被执行人王泽峰的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其回函称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