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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21号 申请人舒碧波与被申请人陈兴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碧波,陈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舒碧波,男,汉族,住荆门市象山二路1号。被申请人陈兴国,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银旭小区。申请人舒碧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陈兴国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0号银旭小区7栋二单元4楼403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碧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以被申请人陈兴国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0号银旭小区7栋二单元4楼403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