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武林与陈正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林,陈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陈武林。被执行人:陈正贤。申请执行人陈武林与被执行人陈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锦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