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池云瑞与张爱军、李素华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云瑞,张爱军,李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306号申请执行人池云瑞,男,汉族,住址赤峰市。被执行人张爱军,地址喀喇沁旗。被执行人李素华,地址翁旗。池云瑞与张爱军、李素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爱军、李素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池云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爱军、李素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池云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爱军、李素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池云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