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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丁某某,男,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学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