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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终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孟其珠与淮安市淮阴区棉花中心卫生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2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其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棉花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徐辉,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晓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一兵。委托代理人陈晓华。上诉人孟其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棉花中心卫生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孟其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其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其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其珠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孟其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冬然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王政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