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筑友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东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金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967248.5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22072.4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昱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