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华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0号罪犯郑华军,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华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华军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13日作出(2003)高刑二终字第00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3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华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明,罪犯郑华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郑华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华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