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小额字第00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建琼、何大义、张德才、何思金、张玉书、吴永平、朱祥文、徐利元、李彩华、田卫东、隆洪学、何培跃、王立全、刘前进、杜树宇、敖茂树、杨辉友、吴永伦、敖顺文、苟述平、朱祥武诉青洪文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琼,何大义,张德才,何思金,张玉书,吴永平,朱祥文,徐利元,李彩华,田卫东,隆洪学,何培跃,王立全,刘前进,杜树宇,敖茂树,杨辉友,吴永伦,敖顺文,苟述平,朱祥武,青洪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小额字第00020-40号申请人刘建琼,女,43岁。申请人何大义,男,44岁。申请人张德才,男,47岁。申请人何思金,男,43岁。申请人张玉书,男,53岁。申请人吴永平,男,53岁。申请人朱祥文,男,50岁。申请人徐利元,女,50岁。申请人李彩华,女,44岁。申请人田卫东,男,47岁。申请人隆洪学,女,42岁。申请人何培跃,男,56岁。申请人王立全,男,41岁。申请人刘前进,男,42岁。申请人杜树宇,男,55岁。申请人敖茂树,男,56岁。申请人杨辉友,男,47岁。申请人吴永伦,男,51岁。申请人敖顺文,男,47岁。申请人苟述平,男,48岁。申请人朱祥武,男,52岁。被申请人青洪文,男,43岁。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94-002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苟述平等21人与被告青洪文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苟述平等21人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洪文相当于价值332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