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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吕永恒与杨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恒,杨观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吕永恒,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241。被告:杨观海,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恒诉被告杨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永恒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观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永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观海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恒撤回对被告杨观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金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