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余跃进、张检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余跃进,张检,梁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路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为88609301-4。负责人谭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跃进。委托代理人丰新华,君山区许市镇凉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武。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跃进、张检、梁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吴圣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芝乐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余跃进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即余跃进同意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在一审承担的赔偿款金额上减少损失赔偿款2000元)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余跃进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许海霞审判员 吴圣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芝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