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任二民与潘海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二民,潘海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任二民。被告潘海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二民与被告潘海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二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二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任二民负担。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