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任二民与潘海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二民,潘海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任二民。被告潘海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二民与被告潘海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二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二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任二民负担。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