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杨赞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杨赞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素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德昌,重庆市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赞鹰,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赞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