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忠友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30号罪犯王忠友,男,1978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1999)哲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忠友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1999)内刑核字第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1999年11月16日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2)内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忠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21日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5)内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忠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八年七月、二○一○年八月、二○一二年三月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王忠友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5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忠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在从事质检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459分,记功六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禁闭处分一次。罪犯王忠友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