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曹新志与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新志,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曹三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济民终字第6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民五庭拟稿人:扈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志。委托代理人王铁,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沙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楚丰华,镇长。委托代理人贾同伟,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三明。委托代理人王龙近,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新志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马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马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