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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妙祥因与被上诉人马丽梅、许世远、原审被告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妙祥,马丽梅,许世远,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妙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世远。委托代理人杨友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郑琤(实习),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王路与闽东西路交界处日月星城2幢201,组织机构代码15746191-3。法定代表人陈妙祥,董事长。上诉人陈妙祥因与被上诉人马丽梅、许世远、原审被告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妙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妙祥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妙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40元,由上诉人陈妙祥负担。审 判 长  叶庆兴代理审判员  黄澄祥代理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