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吴新坡与李兆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新坡;李兆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吴新坡,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凯、张艳,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坡与被告李兆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新坡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