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玉树、白才背与刘时学、曹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树,白才背,刘时学,曹俊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刘玉树。原告白才背。委托代理人冯玉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时学,1987年8月7日出。被告曹俊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树、白才背诉被告刘明学、曹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玉树、白才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树、白才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树、白才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玉树、白才背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