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03-1号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被告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审判员 杜春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开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