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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施恩权与卜庆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恩权,卜庆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施恩权,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委托代理人郑光辉,双塔区南塔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庆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恩权诉被告卜庆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施恩权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恩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施恩权负担。审判员  丁晓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吉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