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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周赵庄村。身份证号码13020578020718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