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周赵庄村。身份证号码13020578020718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