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康如翼,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