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辛某某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张某某,辛某某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蓝坊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熊小平,董事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南昌市。被告辛某某,男,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辛某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由原告保管的价值330000元的仓储货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由原告保管的价值330000元的仓储货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况国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