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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文山市环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兴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山市环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文山市环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364759-7。法定代表人蔡发勇,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文新大道P21号。委托代理人贾瑞,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生,现住麻栗坡县,系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袁兴林,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生,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市环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兴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市环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袁兴林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环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市环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文山市环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永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