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柏卫生与徐正军、朱荣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卫生,徐正军,朱荣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柏卫生。委托代理人方园,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玉。被告徐正军。被告朱荣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卫生诉被告徐正军、朱荣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须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