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执民字第3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刘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刘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黄执民字第320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刘益。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益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益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透支款本金18248.95元、前期利息3882.21元、滞纳金4972.31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39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配偶情况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2月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益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台黄执民字第320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朱 翀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柳 关注公众号“”